外國電子商務業者即將須於台灣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

彭運鵾/余景仁

 

外國電子商務業者即將須於台灣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

 

依現行營業稅法,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原則上係銷售方;惟當銷售方係屬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業者時,除非銷售額在新台幣3,000元以下或購買者為加值型營業人,營業稅可免徵,否則購買勞務之國人逆向成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近年網路快速發展,許多外國電商業者透過網路銷售服務予國內自然人,但大多未於中華民國設立固定營業場所,而係透過渠等在台之關聯企業或第三者提供協助,造成渠等取得勞務報酬所應繳納之營業稅依法應由勞務買受人繳納,然實務上國人鮮少報繳營業稅。此現象已造成嚴重稅源流失,並使得國內營業人與國外業者處於不公平競爭。

 

為解決此營業稅問題,財政部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建議及歐盟、韓國及日本等國家作法,提出修正現行營業稅法部分規定,經行政院於今年9月14日初審通過後隨即送交立法院審查。

 

立法院於105年12月9日三讀通過此修正案,賦予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自然人者,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之法律明文依據。該營業稅法修正案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之,預計可能於106年中實施。

 

本次計增訂3條,修正9條,其要點如下:

 

一、增訂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納稅義務人及營業人。(營業稅法第2-1條與第6條)

 

二、將營業登記修正為稅籍登記,以符實際。(營業稅法第28條)

 

三、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營業人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法第28-1條)

 

四、取消現行銷售額在新台幣3,000元以下之免稅額。(營業稅法第36條)

 

五、增訂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營業人委託之報稅代理人未依規定代理申報繳納營業稅之罰則。(營業稅法第49-1條)

 

不過,尚有若干細節,例如何謂「銷售勞務」,以及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業者是否須開立統一發票等,此次修法內容並未提及。預期財政部會於營業稅法施行細則中訂明以減少適用上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