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

立法院於2016年12月6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共10條,預計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本次修正主要涉及:勞工每週工作五日的落實、雇主使勞工在休息日出勤工作而應給付之工資大幅提高、國定假日的刪減;特別休假日數增加、期日排定方式及未休假工資之補償;輪班休息時間;雇主提供工資計算明細之義務;吹哨者保護;提高違規處罰金額等九項重要勞動議題,對於雇主人事成本及人力調配作業,有相當程度的影響,雇主必須特別重視本次勞動基準法修正的內容。

謹就本次修正條文說明如下:

一、勞工週休二日(亦即每週工作五日),明訂每週應有例假及休息日各一日(勞基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

(一) 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休息,該2日的其中1日稱為例假,另1日稱為休息日,例假及休息日的實際日期由勞資雙方約定,常見的約定方式是例假為星期天,休息日為星期六。

(二) 例假及休息日的主要差別是:除非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要求勞工於例假工作。而雇主雖可使勞工在休息日工作,但休息日工作之工時計算及加班費給付方式大幅提高(詳見以下第二點及第三點)。

(三) 然而,倘若雇主依法採行變形工時措施,例假及休息日之規定可依下列規定辦理:

1.    2週變形工時情形時,每7日中至少1日例假,每2週內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4日;

2.    8週變形工時情形時,每7日中至少1日例假,每8週內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

3.    4週變形工時情形時,每2週內至少2日例假,每4週內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

二、休息日出勤工時計算(勞基法第24條第3項、第36條第3項)

(一) 休息日工作時間,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二) 勞工於休息日之工作時間,應計入法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限制。

三、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算(勞基法第24條第2項)

休息日工資之計算方式如下:

1.         工作時間4小時以內者,一律以4小時計付工資;其中2小時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其餘2小時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2.         工作時間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一律以8小時計付工資;其中2小時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其餘6小時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3.         工作時間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一律以12小時計付工資;其中2小時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其餘10小時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四、勞動節及國定假日法源(勞基法第37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全年12日,分別是: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1月1日)、農曆除夕(農曆12月30日)、春節(農曆1月1日至1月3日)、和平紀念日(2月28日)、兒童節(4月4日)、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勞動節(5月1日)、端午節(農曆5月5日)、中秋節(農曆8月15日)、國慶日(10月10日)。

五、特別休假日數、期日排定方式、未休假工資(勞基法第38條)

(一)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特別休假日數如下:

1.         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新增);

2.         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日數不變);

3.         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增加3日);

4.         3年以上5年未滿者,14日(增加4日);

5.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5日(增加1日);

6.         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日數不變)。

(二) 勞工有排定特別休假期日權利;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三) 雇主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時,應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並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應按未休日數發給工資。另外,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期日及未休日數發給工資數額,記載於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四) 勞工主張特別休假及未休日數工資權利有爭議時,由雇主應負舉證責任,此項規定主要是規範倘若雇主不願意按照勞工未休日數發給工資,必須積極採行措施並保留證據。

六、輪班休息時間(勞基法第34條第2項)

雇主對勞工採輪班制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

七、工資項目及明細計入工資清冊(勞基法第23條)

雇主應提供勞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並將其列入工資清冊內容。

八、吹哨者保護(勞基法第74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有前述行為之一者,無效。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勞工申訴後,應為必要調查,並於60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違反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九、提高違規處罰金額(勞基法第79條)

        如雇主有後述違反關於工資、工時、休息、休假法令情形,最高處罰金額由新臺幣30萬元提高至新臺幣100萬元:

(一) 違反基本工資、全額直接定期給付工資、延長工時工資、性別工資歧視、正常工作時間、變形工時、出勤記錄、因法定工時縮減減少工資、延長工作時間、輪班工作休息時間、連續工作休息時間、例假及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休假日出勤工資、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工作及補假、女性夜間工作、職災補償等規定。

(二) 違反工資限期給付或調整工作時間命令等規定。

(三) 違反勞工請假規則所定假期或違反事假以外期間工資給付最低標準等規定。

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前述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重點內容,將視總統最後公告條文而定,新法預計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本所建議,貴公司參照前述內容開始進行明年度工作時間排班/排休制度、法定休息日出勤工時及工資計算方式、特別休假通知及年度未休日數工資結算、工資明細表單、工作規則修訂等相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