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於2016年12月2日公布修正「事業結合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銷售金額申報門檻」),並自即日生效。本次修正最重要之處在於增列參與結合事業之「全球銷售」金額亦成為審酌結合申報門檻之一。詳言之,依照修正後銷售金額申報門檻之規定,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公平會提出申報:
(1) 參與結合之所有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全球銷售金額總計超過新臺幣400億元,且至少二事業,其個別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20億元。
(2) 參與結合之事業為非金融機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150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20億元者。
(3) 參與結合之事業為金融機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300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20億元者。
另,公平會亦於12月1日修正域外結合案件之處理原則(「域外結合案件處理原則」)。過去,若參與結合事業在我國領域內均無生產或提供服務之設備、經銷商、代理商或其他實質銷售管道,公平會將不予管轄。本次修正後,以上情況僅為公平會考量是否管轄的因素之一。再者,以往二以上外國事業在我國領域外之結合,需該等結合對對我國市場有直接、實質且可合理預見之影響始符合域外結合之定義。惟本次修法後,對我國市場之影響改列為公平會就該案是否管轄的考量因素之一。以上修正可能賦予公平會對於審酌域外結合案件管轄權更大的裁量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