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專利法最近一次修正係於2011年11月29日完成,2011年12月21日經總統公布,並於2013年1月1日施行。為進一步精進我國專利法制,立法院於2013年5月31日三讀通過專利法修正,修正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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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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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同一人同日申請一發明專利及一新型專利之「一案兩請」,由現行權利自始不存在之規定,改為權利可接續。另增訂申請人必須於申請時聲明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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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一案兩請」,是指申請人針對一項發明,同時申請新型與發明專利。因新型無需實質審查,一般於4個月左右即可核准,然發明審查需費時3年半。根據現行規定,在一案兩請之狀況下,若發明專利申請案於嗣後經審查認應准予專利,而申請人選擇保留發明專利而放棄新型專利時,先前獲准的新型專利將視為「自始不存在」。基於保護申請人之權益,本次修法將前述「自始不存在」改為權利可接續。然,申請人須事先聲明「一案兩請」,始可適用權利接續規定。修正後條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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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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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應於申請時分別聲明;其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已取得新型專利權,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人未分別聲明或屆期未擇一者,不予發明專利。申請人依前項規定選擇發明專利者,其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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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者,不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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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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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第32條改採權利接續制,對於發明專利公告之前他人之實施行為,如可同時主張補償金與新型專利權之損害賠償,將造成重複。因此,修正第41條相關規定(第3項規定新增但書),要求專利申請人於補償金和新型專利權損害賠償間擇一行使。修正後條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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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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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知發明專利申請內容,而於通知後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得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公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對於明知發明專利申請案已經公開,於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亦得為前項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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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規定之請求權,不影響其他權利之行使。但依本法第三十二條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並已取得新型專利權者,僅得在請求補償金或行使新型專利權間擇一主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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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第二項之補償金請求權,自公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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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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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專利侵害之損害賠償計算及懲罰性賠償規定。經由本次修正,先前專利法中有關故意侵權最高三倍懲罰性賠償金規定重新納入我國專利法制(專利法於2011年修正時,前述最高三倍懲罰性賠償金規定曾被刪除)。修正後條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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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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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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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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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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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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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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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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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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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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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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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未對是否合於專利要件進行實體審查,即賦予專利權;為防止權利人濫發警告函,新型專利權利人進行警告時,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客觀判斷資料之必要;然,其並非提起訴訟之前提要件。修正後條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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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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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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