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暫行)制定中

為釐清國家標準及專利權二者之間所生問題,並落實規範國家標準管理工作,中國國務院國家標準管理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正積極著手制訂《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暫行)》(以下簡稱「本規定」)中,並將再徵詢公眾意見續行討論相關「本規定」草案。「本規定」草案重要內容如下:
 
一、 總則
 
  1. 「本規定」適用於在制修訂和實施國家標準過程中對涉及專利問題的處置。
 
  2. 「本規定」所稱專利包括有效的專利和專利申請。
 
  3. 國家標準中涉及之專利應屬必要專利,即實施該項標準所必不可少的專利。
 
  4.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不負責對國家標準是否涉及專利進行識別,不負責對專利權人/專利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國家標準所涉及專利的有效性和專利申請的範圍等進行鑑別。
 
二、 專利資訊的披露
 
  1. 參與國家標準制修訂的組織或個人就其所知悉之必要專利,應及時向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相關主管單位進行揭露,並提供專利資訊及相應的證明材料。
 
  2. 針對未參與標準制修訂的組織或個人,在該標準制修訂過程中的任何階段,鼓勵其揭露該組織或個人所知悉之必要專利,並將有關專利資訊書面通知相關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相關主管單位。
 
  3. 在對國家標準專案建議進行徵求意見時,若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相關主管單位提交的國家標準專案建議中涉及專利,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予以公佈。
 
  4. 若參與標準制修訂的組織或個人未根據前述要求揭露其所持有之必要專利,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 專利許可(授權實施)聲明
 
  1. 國家標準在制修訂過程中如涉及專利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相關 主管單位應及時獲得專利權人/專利申請人出具之專利許可聲明。該聲明應由專利權人/專利申請人針對下列選項任選一項: (1) 專利權人/專利申請人同意在合理且無歧視之基礎上,免費許可任何組織或個人於實施該國家標準時實施其專利;(2) 專利權人/專利申請人同意在合理且無歧視基礎上,許可任何組織或個人於實施該國家標準時實施其專利;(3)專利權人/專利申請人不同意上述(1)或(2)方式進行專利許可。
 
  2. 若專利權人/專利申請人選擇前述第1 (3)選項 (亦即,專利權人/專利申請人不同意前述第(1)或(2)方式進行專利許可),標準中不應包括基於該專利的條款。
 
  3. 涉及專利之國家標準報批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相關主管單位應同時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專利資訊、證明文件及專利許可聲明。涉及專利但未獲得專利許可聲明的國家標準草案,將暫不批准發佈。
 
  4. 國家標準發佈後,若發現標準涉及專利且無專利許可聲明時,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責成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相關主管機關在規定時間內獲得專利權人/專利申請人出具之專利許可聲明,並提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若專利權人/專利申請人拒絕出具上述專利許可聲明,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暫停實施該涉及專利之國家標準,並責成相關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有關主管單位修訂該標準。
 
  5. 針對已向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相關主管單位提交許可聲明之專利,若專利權人/專利申請人轉讓或轉移該專利時,專利權人/專利申請人應保證專利受讓人同意受該專利許可聲明之約束。
 
四、 強制性國家標準涉及專利之特殊要求
 
  1. 強制性國家標準原則上不涉及專利。
 
  2. 如強制性國家標準確有必要涉及專利,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相關部門及專利權人/專利申請人應共同協商專利處置。若未能取得一致之專利處置結果,相關國家標準暫將不被批准發佈。
 
  3. 在涉及專利之強制性國家標準批准發佈前,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針對標準全文及已知專利資訊進行公告,公告期間為30天。任何組織或個人可將其知悉之其他專利資訊,以書面方式通知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五、 附則
 
  1. 在等同採用國際標準組織(ISO)和國際電子電機委員會(IEC)的國際標準制定國家標準時,該國際標準中所涉及專利許可聲明仍應適用於國家標準。另,採用國際標準時,應遵照前述第一至四項所述規定處理。
 
  2. 制訂或修訂國家標準時,若涉及專利,專利資訊揭露及專利許可聲明之具體實踐均應依照GB/T 《標準制定的特殊程式第1部分:涉及專利的標準》之要求執行。
 
  3. 國家標準文本中有關專利資訊的編寫要求,應按照GB/T 1《標準化工作導則》規定執行。
 
  4. 制訂或修訂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時,若涉及專利時,可參照「本規定」處理。
 
  5. 「本規定」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