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議會於2012年12月11日批准與建立歐盟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制度相關的兩項草案,俾落實歐盟單一專利制度之執行。特說明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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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一專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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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專利制度將藉助一項行政程序,使歐盟25個成員國得以落實該制度之執行,歐洲專利局(EPO)已受託推動及管理單一專利制度,其亦將收取年費並將其分配給參與的歐盟成員國。歐盟國家中,西班牙(ES)及義大利(IT)決定不參與新設單一專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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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專利制度將與目前各國專利(national patent)制度及歐洲專利(classical European patent)制度並存,單一專利將享有與歐洲專利相同的法律基礎及授權程序,其與歐洲專利的差異在於核准後相關程序; 在單一專利制度下,專利權人無須在各相關國家逐一落實國內申請程序(包括專利翻譯等程序),此將大幅簡省專利申請所生費用及時間。與單一專利制度相關的國際合約預計將於2013年2月18日簽署,並將於十三個歐盟成員國(包括法國、德國、英國在內)完成相關立法後正式生效。預計單一專利制度將於2014年年初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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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統一專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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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設立統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UPC)相關的國際協議預計於2013年2月18日簽署,並將在十三個歐盟成員國同時生效,法國、德國及英國已正式認可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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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設立統一專利法院(UPC)的國際公約規範,未來將會建立一項統一專利訴訟制度,以簡化專利訴訟程序及降低訴訟費用。統一專利法院預計將是單一專利侵權及有效性爭端案件之初審及上訴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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