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資法預計於2012年10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 行政院提個資法再修正案

「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條文於99年5月26日公布,生效日則授權行政院訂定之。然因部分修正條文引起各界爭議,迄今逾二年行政院尚未正式公布修正條文之生效日。為回應各界意見,行政院於101年8月30日通過個資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即修正各界有爭議之第6條、第41條、第45條及第54條規定),並送交立法院審議。依照法務部2012年9月4日新聞稿,除第6條、第54條暫緩實施以外,新個資法其餘條文預計將於2012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行政院8月30日所提修法重點可簡要歸納如下:
 
一. 除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外,增列病歷為敏感性個人資料之一,亦屬於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又為放寬敏感性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除原先本法所列之例外情形外,增列在「為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情況下,前開敏感性個人資料亦得例外被蒐集、處理或利用。另明訂蒐集、處理、或利用前開敏感性個人資料時,亦應依照本法第8、9條規定履行告知義務,且取得書面同意時亦應符合本法第7條所規定之要件。(修正條文第6條)。
 
二.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行為,如非出於意圖營利,將不再受到刑事處罰(修正條文第41條及第45條)。
 
三. 個人資料保護法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前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蒐集者於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後為處理或利用者,應於處理或利用前或於首次利用時,依本法第9條規定向當事人告知,而不再受到現行條文施行之日起1年內完成告知之限制(修正條文第5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