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中國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於2012年8月9日完成簽署「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及「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二項協議。前述協議之簽訂,有利於保障台商在大陸之投資以及促進陸資企業來台投資,且兩岸海關的合作亦有利於兩岸經貿關係的進一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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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下稱「兩岸投保協議」)之簽訂,將促使兩岸企業在平等互惠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彼此的經貿往來。兩岸投保協議之保障範圍除了台灣以及大陸之投資人外,並將透過第三國投資之企業亦列入保障範圍,使得早期透過第三地進入大陸投資之台商亦可獲得保障。又為了擴大保障範圍,在兩岸投保協議生效前已經進行之投資,除了已經解決之投資糾紛外,均得溯及獲得保障。兩岸投保協議除了正面要求雙方給予對方投資人公正與公平待遇外,並針對投資相關事項給予對方投資人國民待遇以及最惠國待遇,使得雙方投資人在對方的投資均可以得到與其他國家投資人同等級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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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兩岸投保協議保障雙方投資人如對於對方政府之徵收、國有化或其他類似效果措施不服時,針對該措施以及徵收價款進行申訴及申請調解之權利。兩岸投保協議更建立了雙方投資人對於對方政府(P to G)以及投資人之間(P to P)之投資爭端解決機制:針對政府可以透過協商、協調(向投資所在地或其上級建構之協調機制)或協處(向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方式解決;針對投資人之間之商務糾紛,確立雙方得合意透過仲裁機制,選擇台灣或大陸之仲裁機構,在雙方同意的仲裁地點進行仲裁,且不以兩岸之城市為限,是兩岸投資爭議解決之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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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兩岸投保協議中建構的仲裁機制,本所建議客戶未來在大陸投資時,應於合約中增設仲裁條款,並指定有經驗的台灣相關仲裁機構作為仲裁機構,仲裁地則可指定台北市、投資地或其他對於客戶而言便利的城市,以求在發生合約爭議時,能獲得迅速、公平、便利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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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之簽署,雙方在協議附件中並規範、建構了「投資補償爭端調解程序」,確保投資補償之爭議獲得客觀、公正、公平及合理解決。此外,並針對雙方投資人之「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達成共識,雙方同意對另一方投資人及相關人員,自限制自由時起24小時內,通知當事人在當地的家屬或其在當地的投資企業,並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建立的聯繫機制,即時通報對方指定之業務主管部門,對於在大陸從事商業活動台商的人身自由及安全,提供了進一步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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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建立了兩岸海關的聯繫機制,雙方並承諾將進一步促進通關規範的一致性以及便利性,並將合作實施優質企業認證制度(AEO),進一步提升通關的透明度以及效率,將有助於兩岸物流效率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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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未來雙方諮商的執行問題包括: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台灣及大陸仲裁機構、調解中心及其他調解機構)之確認、兩岸投資爭端協處機制之建立、台灣對大陸投資項目進一步開放之清單及時間表及雙方對於對方投資申請程序之簡化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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