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產業多以外銷為導向,為因應國際化之趨勢亦有跨國經營之必要。惟,企業倘有涉及反托拉斯法之違法情事,除有我國公平交易法之適用外,也不免誤觸各國競爭法令而遭受處罰。近年頻傳歐美各國政府及廠商對我國廠商提出反托拉斯法案件訴訟。在刑事責任方面,我國涉案廠商已累積被美國政府處以近新台幣100億元之巨額刑事罰金,甚或有高階經理人遭受監禁。在民事責任方面,即使選擇與集體訴訟原告和解,和解金額亦有高達新台幣7.5億元甚或更高之案例。我國廠商因違反外國反托拉斯法,已造成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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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鑒於此,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5條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行政指導案件之處理原則,於去(100)年10月12日第1040次委員會議通過「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企業訂定反托拉斯遵法規章之指導原則」及「企業關於反托拉斯之遵法行為守則」,以作為企業內部遵法之參考。使企業能預防性地避免違反各國反托拉斯法之規定,同時於經營實務方針中進行事前之規劃與預防策略之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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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企業訂定反托拉斯遵法規章之指導原則」係提供企業訂定反托拉斯遵法規章之通案建議,推動企業自願性訂定並執行合於自身經營狀況及組織文化之反托拉斯遵法規章(compliance program)。「企業關於反托拉斯之遵法行為守則」係為使企業有較明確之行為守則,彙整各國及我國反托拉斯法之違法行為態樣,分析整理應作為及不應為作為之事項,以為遵循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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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除了企業內部經營層及內部法務部門就可能違反反托拉斯法作事前預防之措施外,更重要,且為上述指導原則所強調者,乃為與外部反托拉斯法之專業律師為密切之合作。指導原則更建議企業應備有可供諮詢的外部法務機構名單。藉由企業內部法務人員與外部專業律師之合作,由外部法務專業人士評核企業制定之內部遵法規章、參與企業營運架構及投資(企業併購、企業間之合資合作…等)之談判過程及契約文件之撰擬及審閱。並於涉及違法行為而遭相關單位之調查時,能獲得外部律師專業之法律諮詢。外部專業律師可與企業內部法務部門相輔相成,作為協助企業落實反托拉斯法遵法規章,減少違反反托拉斯法法律風險之重要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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