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正式實施律師、公證人、會計師反洗錢通報制度

總統府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28日公佈「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並預計於106年6月28日起施行(下稱修正條文),依修正條文第5條第3項第3款規定,會計師、公證人及律師於辦理(一)買賣不動產;(二)管理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三)管理銀行、儲蓄或證券帳戶;(四)提供公司設立、營運或管理服務;(五)法人或法律協議之設立、營運或管理以及買賣事業體時,為洗錢防制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依修正條文第7至10條規定有相關防制洗錢通報及審查等義務。金管會已於106年4月11日公告依修正條文第6條第2項、第7條第4項、第8條第3項及第10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及「會計師防制洗錢注意事項」草案,規範確認客戶身分之時機、方式及範圍,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之事項,紀錄保存之範圍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及申報程序,並要求會計師應參加洗錢防制在職訓練並向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報備,金管會並得委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抽查會計師及其事務所是否辦理防制洗錢作業之內部管制事項。另有關律師及公證人防制洗錢相關辦法及規定,主管機關亦表示預計於106年上半年陸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