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讓被告有正當程序保障、以行使防禦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下午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被告的辯護人在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可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可抄錄或攝影。但檢方若在聲請羈押時,足認有湮滅證據、串證之虞者,可另行分卷敘明理由,限制或禁止被告律師查閱。
台北市前議員賴素如涉收賄被收押146天,律師要求閱卷被拒,賴素如因而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去年4月29日作出釋字第737號解釋,認定「刑事訴訟法」相關限制違憲,牴觸「憲法」的人身自由和訴訟權意旨,要求司法院在1年內修正。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指出,過去規定只有起訴後才有閱卷權,以往在羈押過程中,被告有請律師,但因武器不對等,被告、律師都不知道檢察官聲請羈押的依據或理由,這次修法等於是落實武器平衡,相對保障被告權利。
同時,修正草案也增訂羈押的強制辯護制度,明定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人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4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
立法說明指出,因羈押屬於干預人身自由最嚴重的強制處分,將人民自家庭、社會、職業生活中隔離,應予最高程度的保障。
不過,針對是否開放被告在偵查中閱卷,法務部擔憂,若被告在偵查中可拿到資料,恐對於犯罪偵查會有所妨礙。司委會同時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做出結論後2個月內,針對「偵查中被告與辯護人的閱卷權」召開公聽會,對其閱卷權範圍、合理使用範圍及違反效果廣納意見;並在10月底前進行專案報告,提出修正建議條文送交立法院。
由於草案不須經朝野協商,召委蔡易餘表示,會盡快趕在4月28日、相關條文即將失效前完成三讀。
此外,司委會也完成「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條文審查,針對上述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而增訂的強制辯護制度,則定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未來修法完成三讀,法院已受理的偵查中聲請羈押案件,其後的訴訟程序,應依照修正後的刑訴法終結。
(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