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6)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電業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毛治國表示,「電業法」修正通過後,透過開放競爭可引進國內外投資者參與電力建設,增加電源供應;同時藉由建構公平競爭市場,除可提升電業經營效率,亦可增進消費者購電選擇權利。
毛院長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另請台電公司持續與台電工會進行溝通以化解阻力。
毛院長強調,解決缺電問題,僅靠通過「電業法」並非完整的解決方案;我們在提高輸配電效率方面,可以有更精密的計算,但跟國外不同的是,我們沒有國外電網輸入電源的可能性,不像歐洲大陸有電網相連,我們在這方面挑戰難度更高,然而「電業法」的修正與電力市場的自由化是我們必須要走的路。
經濟部表示,為達成電業自由化「提升電業經營效率、增進消費者權益、促進電價合理化」的目的,在參考先進國家的電業自由化作法後,將現行綜合電業「台電公司」於修法施行後5至9年內分割為發電公司及電力網公司,且彼此不得交叉持股;新設電業管制機關監督發電競爭與確保電力網公平使用及管制一般用戶之電價,並管理及監督電業經營;於發電業及售電業引進市場競爭機制,發電業及售電業均可自由申設,逐步開放用戶可自由選擇購電對象,且不管制其售電價格,因此擬具「電業法」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電業劃分為發電業、電力網業及售電業,並分別予以管理;針對經營電業或為維持電力供需平衡而擴建設備者,電業管制機關應於核准前進行審查。另為配合電業分級制度之取消,統一規範核發電業執照有效期限及延展期限。(修正條文第2條、第6條、第16條至第20條、第47條至第49條及第52 條)
二、由行政院指定電業管制機關掌理電業及電力市場監督管理、電力調度監督管理、用戶用電權益監督管理、電價與各種收費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核定等事宜。(修正條文第3條)
三、為建立公平合理之電力市場,明定電力調度業務由財團法人電力調度中心專責經營,及電業管制機關管理、監督及接管電力調度中心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條至第15條)
四、為降低工安事件及停電事故發生,明定電業應依規定事項辦理,並建立相關資料庫。另為配合用電安全、科技發展及社會實際需要,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成立財團法人,以進行電力技術規範研究及電力設備測試。(修正條文第28 條、第29條、第31條至第39條及第90條)
五、電力網業之電價及電力網業與電力調度中心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電業管制機關訂定及審議;計算公式訂定前,並應舉辦公開說明會;電業管制機關為辦理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核定,得邀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消費者保護等民間團體共同審查。(修正條文第51條)
六、為維護用電安全、保障工程施工品質及維護公共安全,明定電器承裝業、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應遵守之行為及義務,以落實該等行業及人員之管理。(修正條文第61條至第65條)
七、為鼓勵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開放團體或自然人均得申請設置,並得銷售一定容量以下之電能予電業。(修正條文第2條、第68條至第71條)
八、核能發電廠應提撥核能後端營運基金;該法修正施行前專營發電業務,經核定為公用事業之發電業,其因公用事業而取得之權利予以保障。(修正條文第89條、第92條)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