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研擬「勞僱共同確認出勤紀錄」

【唐鎮宇╱台北報導】《勞基法》規定僱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每天記錄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但近來各地勞檢頻繁,有僱主抱怨勞工只是晚1、2分鐘下班,或留在辦公室處理私務而延後打卡,卻害僱主因未發加班費被罰錢。勞動部昨透露,擬訂定「出勤紀錄行政指導原則」,建議勞僱雙方平時應定期確認出勤紀錄,減少爭議。

行政指導非強制

勞動部官員說,一般企業不會一到下班時間就趕人走,有時勞工晚點刷下班卡,事後遭勞檢時可能被認定加班未給加班費;也有僱主反映,勞工下班後會留在公司處理私務,如僅以刷卡紀錄認定工時,難免有爭議。因此研擬訂定行政指導,建議勞僱雙方應定期確認出勤記錄,減少爭議。 
官員說,此舉可避免事後發生勞資爭議或被勞檢時,因時間已過太久、雙方不易確認。不過該行政指導非強制,只是提醒勞僱雙方可怎麼做,減少紛爭,近期會正式公告。 
全國產業總工會顧問謝創智說,出勤紀錄牽涉不是只有加班費的問題,還可能有過勞認定、職災給付等,勞動部若建議勞僱雙方定期確認,也要考量勞工會不會在僱主壓力下,替資方做假記錄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