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地花木入侵,該怎麼辦?

案例

幾天前有新聞報導:桃園市一位陳姓男子住宅的院子,與鄰居院落之間,有一道圍牆相隔,鄰家地上種有一株九重葛與一欉白玫瑰,大概是主人勤於照顧,枝葉生長繁盛,部分枝椏越過隔開兩家的圍牆,進入陳姓男子的圍牆內,這種土地與他人土地相鄰時,是常會發生的事情,通常土地所有人雙方都會基於敦親睦鄰關係,相互尊重,私下各退一步和平解決,很少會有人因這些瑣事而對薄公堂。這位陳姓男子平時與鄰居之間不常往來,有事便無從溝通。這天他居住的社區,傳出有蛇類出沒,且因環境衛生不佳,導致蚊蚋叢生,他便將這些原因歸責於鄰居不修剪花木,造成環境髒亂,招呼也不打,擅自爬上圍牆,用工具將鄰地伸進圍牆內的九重葛和白玫瑰的枝葉全都刈除。


幾天過後,鄰居的土地所有人發覺自家種植的九重葛和白玫瑰禿了一半,不禁大為光火。查看社區所裝的監視器,看到那是自己的芳鄰爬上圍牆用力刈除九重葛和白玫瑰的枝葉。既然鄰居連招呼都不打就蠻幹,他也不必客氣,二話不說,分別向法院提出刑事與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指陳姓男子毀損他所種的植物九重葛與白玫瑰,法院刑事庭開庭的時候,陳姓男子到庭為自己的行為辯護說:他只是刈除跨越圍牆內的枝椏與樹葉,沒有跨越圍牆,將鄰地那邊的花木刈除,而且九重葛和白玫瑰至今仍然活得好好的,哪有什麼毀損?怎能指是犯了毀損罪?刑事法院審理結果,認為植物的觀賞價值非僅止於花朵,涵蓋枝葉的生長及型態,花木枝葉遭刈除後,影響植物的外觀與生長的效用,應成立毀損罪。判處陳姓男子罰金新臺幣3千元。


鄰地所有人提起的民事訴訟方面,法院民事庭除認同刑事庭的見解以外,並引用民法的規定,認為植物的枝根逾越地界,可以向植物所有人請求在相當期間內刈除,陳姓男子未經植物所有人同意修剪,擅自刈除枝葉,雖九重葛與白玫瑰仍然存活,但外觀、造型與經濟價值都有密切關係,一旦枝葉被刈除砍斷,經濟價值及觀賞,裝飾效用即遭減低,影響未來的生長與型態。認定鄰地所有人受到損害,判決陳姓男子應賠償對方新臺幣3千6百元。


這二件不應該成為民、刑事訴訟的案件,居然未能在法院外私下解決,還得勞動法院的法官,祭出法律才能終結紛爭。為什麼會演變成這種局面呢?這不得不歸咎於陳姓男子不明法律的規定,又不去請教他人給予指點,自以為是的亂幹,除把自己弄得灰頭土臉外,刑事被判處罰金,民事又得賠償損害,這真是何苦呢!

說明

土地上生長的植物,只要有陽光、水與土壤,它便會活得好好的,不斷地向週邊生長,茁壯;只是它缺少靈性,不會像靈長類的人們會用腦筋分辨這是你的、那是我的。也不會知道生長的土地和地上的空間與主人間的關係,所以要植物自主約束不可伸延到鄰地,那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所以自己的植物根枝若伸展進入鄰地,植物的所有人就應該加以適當整修,避免妨害鄰地所有人對於土地所有權的行使。如果植物的主人疏於注意不自行整修,任由植物的根枝侵入鄰地,鄰地所有人這時該怎麼辦?民法為了避免爭議,特在民法的物權編中,制定一些解決土地所有人與鄰地所有人間經常因相鄰關係發生的紛爭,第797條便是其中的一條,條文共有三項,第1項:「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者,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第2項:「植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取越界之枝根,並得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第3項「越界植物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1項的法條清楚地告訴我們:土地所有人如果發現鄰地的植物根枝逾越地界侵入時,「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植物生長在相鄰的土地上,在未與不動產的土地分離以前,是屬於不動產即土地的部分,為民法總則第66條第2項所明定,此處為什麼不以鄰地所有人作為請求對象,而以植物所有人作為對象,立法的原因該是有可能植物所有人與鄰地所有人並非同一人,例如相鄰的土地已設定農育權或出租與他人種植,這時若向土地所有人請求,就有理由推諉那是他人種植的,與他無關。對植物所有人為請求時,就可不必查清楚土地使用權屬誰,只要是種植植物在地上的人就得負起刈除責任;另外要說明的是法條中所稱的「相當期間」,這是法律預留給植物所有人準備刈除工作的期間,像雇請人來工作以及準備工具都必須要有一些時間,至於所定的期間是否相當若有爭議,鬧到法院時由審判的法官來裁決。經過催告的期間屆滿以後,植物所有人仍然不理不睬,這時鄰地所有人就可以自己動手刈除,也可以雇請工人來處理,所需費用,可以要求植物所有人來「買單」。所刈除的植物枝葉,就歸鄰地所有人所有,不必歸還植物所有人。

 
陳姓男子若懂得法律有這種貼心的規定,怎會貿然自己動手,惹來一堆花錢又煩人的事來!不過這要有一個前提條件,越界植物的枝根,如於土地的利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二項的規定。例如花木枝椏侵入所在,正好是鄰地的池塘,樹枝高懸在水面上,並不妨礙鄰地所有人的使用,就不得根據相鄰關係要求刈除。


備註:

一、 本文登載日期為106年3月15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 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署立場。

本篇引用自台灣高等檢察署【法律常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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