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日前有新聞報導:台南市一戶曾姓人家與隔壁的林姓人家是隔著一片牆的老鄰居,兩家原本交情不錯;多年以前,曾姓人家的祖母與林姓人家的祖母合資建造一堵牆,將兩家的土地一分為二,各自使用各自的土地。原本是井水不犯河水的好事,沒想到兩代以後的子孫交惡,經常為了一些小事而磨擦不休,多年以前林家在自家牆內增建了一間鐵皮屋當作廚房,於是問題就發生了。曾家認為林家添建的鐵皮屋侵占到曾家的土地,鐵皮屋的雨水和升火煮食時的油煙都一面倒吹向曾家的土地上,害得曾家種栽在地上的蘭花枯死。因為兩家可以坐下來談的機會不多,於是便直接將爭議告上法院,要求林家賠償占用土地十五年的使用費相當於租金的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賠償花木枯死的費用十萬元,兩項合併計算是三十萬元。法院對於受理的民事訴訟,是採取收取「裁判費」的有償制度,並非平白提供無償的審判服務。所以不怕原告方面有沒有理由獅子大開口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只要先依規定繳清了該繳的「裁判費」,法院才會開庭按照原被兩造的爭議,一項一項來評斷那方面有理由,最後作出讓兩造信服的判決,同時也判決訴訟費用該由誰負擔。
說明
什麼是訴訟費用?訴訟費用該由誰來負擔?在民事訴訟中,原本只是法官對於主要訴訟解決以後,順便要附帶解決的小問題,可是在《民事訴訟法》中卻當作大事件來辦。光是與訴訟費用相關的法條,自該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起至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條止,就有二十七條之多。官司尚未開打,就得先對一些訴訟費用作出決定,訴訟費用的問題解決以後,原告與被告才可以在法庭上展開您來我往的言詞交鋒。一般來說,訴訟費用可分為「必要訴訟費用」與「非必要訴訟費用」兩種:像必須繳交國庫的「裁判費」,如果原告珍惜金錢不想隨便亂花,不依法院的規定去完納,經法院通知補正又置之不理,原告提起的「訴」,便會在程序上,被法院依第二百四十九條的規定,用裁定駁回。也就是說,這件官司就不必再打了!除非換個面貌,重新再來過,因為駁回訴訟的裁定,只是終結一件案件而已,並沒有確定力,所以「裁判費」就屬於支出的「必要訴訟費用」。繳了裁判費以後,法院就有責任,將案件判得一清二楚。同時,像法院每次開庭要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人,經法院命其兩造到庭的雙掛號送達的郵資,以及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通譯等在法院外執行勘驗等訴訟行為,依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就不必再另行繳納了。所以,法院收取一定數額的「裁判費」,不光是用在裁判方面的費用,也包括用於與裁判相關的費用,如果案情繁雜,當事人眾多,法院若多開了幾次庭,有時光花用在送達開庭通知的雙掛號郵資方面,就難以支應,只能自其他簡單案件中截長補短了!
至於「裁判費」的徵收,雖然都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但對承辦民事訴訟的法官來說,卻是一門大學問,不是「馬馬虎虎」就可以敷衍了事的。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必須要提出書狀,書狀中規定有許多當事人必須依據格式記載,缺一不可。就以「起訴狀」來說,依該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提出於法院「起訴狀」必備三種程式:第一、要記載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也就是這案件的當事人的詳細資料。第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第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根據這三點的內容,馬上就可以看出受理的民事訴訟案件法院對於案件有沒有審理的「管轄權」和「裁判費」該如何繳納的問題。因為依據該法第七十七之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如果沒作詳細記載,法院憑什麼來核定「裁判費」呢?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凡此,同法條第三至四項都有規定。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第七十七之二條又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第一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第二項)」 這件台南市曾姓與林姓兩家的訴訟,報上透露出來的「訴訟標的」共有兩個:一個是被告建造鐵皮屋侵占到原告曾家的土地,要求十五年間的使用費二十萬元;另一訴訟標的是鐵皮的雨水和吹向他家地上的油煙,使他家地上的蘭花枯死,要求賠償十萬元。看起來這兩件訴訟標的互不相干,「裁判費」就應該分別計算合併繳納列為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這是《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所規定的原則。有關原告土地上的蘭花枯死,並無證據證明是被告所為,原判決已將此部分的原告之訴駁回。有關地上物花費的訴訟費用,原判決已依法判決,故原告支出的訴訟費用,都要由原告自理。地上物租金部分,只判贏原告四十五元。此時發生依同法第七十九條所定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負擔標準的問題,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這就得憑法官的才智來決定了!這時當事人已經繳納的不要負擔的必要訴訟費用,可以聲請法院依第九十一條的規定用裁定確定訴訟費用。想打民事訴訟的原告,在提起民事訴訟以前,應該多多想想訴訟費用負擔的問題,以免打輸了官司,還得賠上巨額的訴訟費用的情事!
備註:
一、 本文登載日期為104年9月23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 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署立場。
本篇引用自台灣高等檢察署【法律常識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