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租屋支出 家長可列扣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新學期即將開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學生在外租屋,家長也可享有綜合所得稅節稅權利,但是要切記保留契約書、付款證明兩種文件,且要將戶籍登記在租屋處,才可享有列舉扣除租屋費用的權利。

每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選擇每人12萬標準扣除額申報,或是採列舉扣除額方式,列舉醫藥費、房租、房貸、保險、災害損失等各種生活支出,其中房屋租金支出的部分,每個申報戶最高可以列報12萬元。

南區國稅局表示,只要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是同一申報戶中的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國內租屋自住使用,沒有移作營業行為,這類的租金都可以申報列舉扣除,也就是家中扶養的親人如果在外租屋,每年最高可以列報12萬元,減除當年收入以節稅。

列報房租扣除額時,有兩種文件必須附上供國稅局認列,第一是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第二是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官員表示,付款證明的種類很多,包括出租人簽收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匯款證明、學校註冊的宿舍費收據等,都可以作為租金付款證明。

 

(資料來源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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