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可停車在路中

台北縣的三重市三和路一帶,平時已經車水馬龍,車輛都是走走停停,十分擁擠。近來因為建造捷運,長長的工地圍牆佔去了馬路的大部分,使馬路變得更為狹窄,這可害苦了利用馬路兩側做生意的攤販,尤其是那些靠停車在路邊才能完成交易的檳榔攤,生意最受影響。去年八月間,有一位鄭姓男子駕著他的自用小轎車前往三和路訪友,就把車大剌剌地停在一處路邊檳榔攤面前的路旁,便逕自到附近民宅樓上探訪朋友。這車一停就擋住檳榔攤的財路,使客人無法下車買檳榔。在現場的攤主龔姓男友看在眼中,心中大為光火,便找來綽號「小陳」、「小林」及「幼齒」,合四個人的力量把這輛擋人財路的車推到路中央,成四十五角度橫停在車道上,使原只單向剩下兩個車道的三和路,因為路中央停放有車輛,以致南來北往的車輛都無法通行。造成用路人的怨聲載道,一位公共汽車的司機被擋了四十分鐘,等得不耐煩才去報警,經過警方的處理,車流才獲得疏導。

事後警方查明,那位把車亂停就去訪友的鄭姓男子當時停車的位置是在禁止車輛停放的紅線上,因而開給他一張交通罰款的紅單。至於糾同友人推車橫亙在馬路中央,阻斷往來車流的龔姓男子,則被警方認為他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中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移送檢察官法辦。最近這位擅自亂移車,造成交通大紊亂的龔姓男子已經被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拘役三十日,如果想不去坐牢的話,是可以繳納新臺幣二萬七千元的罰金來替代,才能免去牢獄之災。
當曾永盛看到則報上刊出這一則由於移車被判刑的新聞,覺得這位龔姓男子,當時只想到要讓自己女友能夠多做點檳榔生意,把他人亂停的車移開一點,就被判處了刑罰。真正的罪魁禍首,該是那位明明知道當地交通狀況很差,還任意把車亂停的人,卻只收到警察給的一張紅單,只要繳納一些罰鍰就可以了。其間似乎有點兒本末倒置。兩者情節為什麼會出現如此落差,很想知道原因所在?

龔姓男子想為女友的檳榔攤多做點生意,招來友人合力把停車在檳榔攤前鄭姓男子所有的汽車推到馬路中央,在作出這動作以前,根本沒有去想因此會造成用路人的通行障礙,他的女友既然在那路段設攤,他也經常在檳榔攤裡逗留,對於當地的交通情形,不能推說是不知道,把龐然大物的汽車推向馬路中心一放,當然會阻礙往來車輛的通行,一般人一想都會明白個中道理,在法官面前,龔姓男子是不能推諉自己不知道會造成擋路的後果,就算是有提出,這種辯解也會被法官認為只是在胡扯,不會加以採信。知道不知道有這麼重要嗎?在刑法上來說,這的確是非常重要,因為知道這樣做會造成某種後果還要執意去做,這就是有故意。故意在刑法上屬於犯罪的一般構成要件,刑法上的犯罪,通常都是以故意作為要件,除非有特別規定,過失也可以成立犯罪,那就不必再去追究有沒有故意了。至於犯罪的特別構成要件,那就要看刑法分則對於每個犯罪的規定,就以龔姓男子所犯的刑法公共危險罪作為例子來說,他的行為就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規定的犯罪特別構成要件相當,這法條是這樣規定的:「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本位為銀元,另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提高為十倍,折合新台幣一萬五千元)。」法條中的「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都與龔姓男子這次的行為有關,「壅塞」是指用有形的障礙物體,阻斷交通的往來。「陸路」指的是陸地上一般供公眾通行的道路來說,凡是事實上可以供人與車、馬等交通工具通行的道路都包括在內。道路屬於國家所有或者私人所有在所不問。若非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像私人庭園內的道路,則不包括在內。「致生往來之危險」是指這種壅塞道路的行為,使公眾的交通往來,有發生危險的可能,就合予這犯罪的要件,不必要有實際的禍事發生。

三重市的三和路是當地供公眾使用的交通要道,車輛往來頻繁,毫無疑義是法條中所稱的「陸路」。他人的汽車屬於龐大的有形障礙物體,把它移置在馬路中央,使雙向行駛的車輛都無法通行,符合法條中的「壅塞」要件,雖然沒有發生人員傷亡的情事,也具有法條中所定「致生往來之危險」之情形。法官根據這些要件判他的罪,一點都沒有錯。至於鄭姓男子只是把車停在不該停的地方,受到的是行政處罰,不涉刑事責任。如果壅塞道路致人死亡,依同條第二項的規定,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也可以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做任何事情都必須思前顧後,避免觸犯法律!

 

本篇引用自台灣高等檢察署【法律常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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