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縣有一位柯姓縣民,二年前手持一把五十公分長的尖刀,深夜前往台南縣新營市一家由台糖公司開設的蜜鄰超商行搶,當時超商中只有一位蔡姓職員在當班,柯姓男子用刀要脅蔡姓店員交出店內財物,蔡姓店員不為所動,沒有交付財物給他,柯姓男子竟然用刀把蔡姓店員臉部砍傷,這時身體比柯某壯碩的蔡姓店員不知道那裡來的勇氣,跳過櫃檯,捨命與柯某進行搏鬥,柯某不敵,錢也不想要了,便奪門而逃,在店門口跨上自己騎來的機車想逃走的時候,蔡姓店員已隨後趕到,將他攔腰抱住,口中還大喊:「搶劫,殺人!」一位民眾聽到後,除了馬上報警以外,還趕來協助逮捕兇徒。這時柯某已與蔡姓店員翻滾在地,雙方發生強烈扭打,身材較為瘦小的柯某已被蔡姓店員壓制在地,手上的尖刀則被踢開在旁,警方趕到時發覺柯某頭部已經受傷,便將兩人緊急送醫救治。後來柯某因頭部嚴重剉傷,導致出血死亡。柯某的母親認為蔡姓店員防衛過當,對他提出傷害致死的刑事告訴以外,還對台糖公司與蔡姓店員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連帶損害賠償新台幣三百萬元。蔡姓店員所涉的刑事部分,經台南地檢署的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蔡某所為係屬正當防衛,已予不起訴處分;民事訴訟部分也經台南地方法院認為;死者持刀行搶,並將蔡某砍傷,以致雙方發生激烈扭打,柯某頭部撞及地面或者是撞及貨架致死,蔡姓店員在死者的尖刀威脅下,很難清楚判斷如何適度防衛,因此難認為是防衛過當。駁回原告所提的損害賠償訴訟。原告方面不服一審的判決,提起第二審的上訴,也被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駁回。對無辜受到死者砍傷的蔡某來說,被砍傷已經夠倒楣了,還平白被民事與刑事的官司纏身,到了這時候總算喘了一口大氣。
這新聞聞被曾永盛看到以後,心中想起以前曾經在本欄看到過,毆打他人致死,除了要負起刑事責任以外,還有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為什麼這位蔡姓店員雖然被不同的官司纏身,結果都是全身而退。從新聞報導中可以看出,蔡姓店員之所以能夠擺脫官司,似乎都是得助於「正當防衛」,不知道正當防衛是何方神聖,會有如此廣大的「法」力?
曾永盛的記憶一點都沒有錯,本欄的確曾經介紹過,一個人不論出於殺人的故意或者是不小心的過失,因而奪走了他人的生命,被害人的父、母、子、女以及他的配偶,雖然沒有受到財產上的損失,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都可以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的金額。這法條中所稱的「相當的金額」,便是通說中所稱的「精神慰撫金」。這麼說來,兒子的生命被人剝奪,做母親的人是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為什麼這位兒子與人搏鬥因而喪失生命的母親,提出精神慰撫金的損害賠償請求會被法院駁回,問題是她在提起民事訴訟當時,忽略了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中還有一個「不法侵害他人致死」的要件,這個要件的重點是放在「不法」兩個字上,所謂不法,就是不遵守法律的意思。反過來說,加害人的行為如果是合法的話,就不發生依這法條賠償非財產上賠償損害的問題。在法律上,人的生命法益是由刑法來保護,我國刑法中設有殺人罪的專章,不論是故意殺人或者過失殺人,都有處罰的明文。所以戕害他人的生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不法」行為。既然殺人是不法行為,為什麼法院在民事與刑事方面,都認為被死者母親指為加害人的蔡姓店員,不必為柯某的死亡負起任何責任,而且兩者都是針對「正當防衛」的法則所下的結論。難免讓人看了有如丈二金剛摸不著頭。其實法律上的正當防衛有兩種,一種是民事上的正當防衛,是規定在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九條中;另外一種是刑事上的正當防衛,法條是刑法總則第二十三條,這兩種不同法律所規定的正當防衛意義大致相同,只是在文字方面稍有差異,都是以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作為要件。「現時」是民法上的用語,刑法上則稱為「現在」,現時與現在,都是指不法的侵害已經著手,正在實施中來說的。法律規定正當防衛的原因,為的是不法的危害迫在眉睫,國家的公權力來不及給予保護,因此准許人民以自力實施防衛。所以不法侵害已成過去或者尚未到來,都不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行為,如果合予正當防衛的要件,在民事上是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防衛行為也不能逾越必要程度,否則還是要負起相當的損害賠償責任。在刑事上所為的行為,不罰。也就是沒有刑事責任。行為人的防衛行為過當,可以減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本篇引用自台灣高等檢察署【法律常識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