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一家報紙刊出:家住桃園的一位蔡姓女子,由於房地產的債權糾紛,被一位姜姓男子得知,便主動找上蔡女,說自己是一位算命師,深諳命理與風水,而且認識不少在調查局與法院服務的人士,可以幫助蔡女查明真相,要求給予酬勞新台幣三萬元。在花言巧語之下,蔡女誤信為真,同意給付酬勞委託他辦理。由於身上帶的錢不夠,當場只交給他五千元,姜某則要蔡女書寫一紙三萬元的憑證。過了幾天,蔡女依約定又匯給姜某二萬一千元。姜某收到匯款以後,不但沒有給蔡女任何答復,反而將蔡女所書寫的三萬元憑證,變造為三百萬元的借據,持向法院聲請對蔡女核發支付命令,要蔡女清償三百萬元。姜某又進一步前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請該會給予法律上援助,經過該會審核以後,同意給他援助,指派義務律師為他進行對蔡女提起要求償還三百萬元的民事訴訟,另外還聲請法院對蔡女實施假扣押,扣押擔任公職的蔡女薪津。從來沒有到過法院的蔡女,原本只是想花錢請人維護自己的權益,竟換來一連串始料未及的法律上大動作,而且背負了三百萬元的巨額債務,被嚇得趕快委請律師來保護自己的權益,用來對抗法扶會為對方所派出的律師。
案件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作為原告的姜姓男子對於出借與蔡女的三百萬元經過,說詞先後不一,原先在法助會要求給予援助時候,敘述借錢經過是說三百萬元是一次借給蔡女的。在法院審理中卻改了以前的說詞,說這三百萬元是分七次借給蔡女的。法官仔細勘察原告姜某提出作為借錢證據的三百萬元借據,發覺其中所寫的「佰」字,竟與「參」及「萬」字緊密相連,字與字之間毫無空隙,與蔡女所寫的借據上其他文字,字與字之間都留有空隙的書寫習慣不合,因此認為這借據不是蔡女所書寫。而且姜某所說的七次借款金額,多則七十萬元,少則二十萬元,前六次為什麼都沒有借據?只有第七次才留有借據?法院根據這些證據的判斷結果,認為原告提出的這紙借據是經過變造,不能證明被告有欠原告的款項,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也就是蔡女不必向姜某清償三百萬元的債務。
報上登出了這則新聞,讓國中生曾永盛無意中看到,覺得這則法院判決,終於讓案件中居於弱勢的被告,擺脫了對方想利用法院裁判詐欺的訴訟夢魘。值得大聲叫好!這位膽大妄為的原告,居然敢變造證據,想誤導法院作出不正確的判決,讓其達到得財的目的,如今踢到鐵板,伎倆為法院識破,錢財不能到手不說,恐怕還要負起一大堆刑事責任。另外讓曾永盛難以理解的是這位想利用假證據詐人錢財的人,居然請得動法律扶助會的律師替他免費打官司,真是神通廣大!他以前沒有聽過法律扶助會這個機構,對這個會的運作一無所知,不知道法律扶助會設立的宗旨是什麼?怎麼會去扶助一個想騙人錢財的人去打官司?
全名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簡稱為「法扶會」,是民國九十三年的四月二十八日才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成立,於同年七月一日正式開始運作的一個嶄新機構,就連產生這個新機構的母法,「法律扶助法」也是在這一年的一月七日方經 總統公布,由主管機關司法院依照這法律的授權,於同年六月二十日施行。新法的施行和法扶會的運作到現在都還不到二年,難怪社會上很多人士,包括這位國中生曾永盛在內。都對這法以及依這法所成立的執行機構法扶會運作方式感到陌生。想要瞭解新成立的法扶會究竟進行那些工作,看看法律扶助法第一條的立法目的就可以明白。這法條開宗明義就指出,制定法律扶助法的目的,是在保護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扶助。那些事項屬於「必要法律扶助」的範圍?同法第二條將其分成:一. 法律諮詢;二. 和解或調解;三. 法律文件撰擬;四. 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五. 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之扶助;六. 其他經基金會決議之事項。報上登出的姜某請法律扶助會的律師出面替他代理訴訟,很有可能就是受到上面提到的六項事項中的第四項,「訴訟之代理」的扶助。
法律扶助會的服務對象,法律扶助法第一條已明確定位以「無資力」而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為優先對象,例外則及於「其他原因」者。「無資力」者的定義,依同法第三條的立法解釋,是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之標準者。姜姓男子依何項標準獲得扶助,外人何從得知。依他手中握有三百萬元的債權也給予扶助,扶助的標準似乎過於寬鬆。未來必須從嚴審核過濾,才不致發生被人譏為「請律師幫歹徒討債」的憾事。
本篇引用自台灣高等檢察署【法律常識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