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撞機車,狗主有責

曾永盛這天一大早背上書包去上學,跨進電梯,裡面已經有一位由上面樓層下來的中年阿姨,手拉住一隻用狗鍊拴著的中型沙皮狗,這狗兒好像知道主人要帶它外出放風溜躂,神情顯得特別興奮,雖然有狗鍊拴住,在電梯的狹小空間內,還是東衝西撞,讓狗主人拉都拉不住,有幾次甚至撲到曾永盛的跟前,豎起前腿,齜牙裂眼,一副想咬人的兇巴巴樣子,的確有點嚇人!曾永盛看到了心中雖然害怕,還是強作鎮定,表露出毫不畏懼的樣子,還好電梯迅速到達一樓,才讓他鬆了一口氣。走出電梯,心頭還有餘悸。想著剛才這一幕,如果把他換成小他幾歲的國小生,膽子沒有他大,看到惡狗撲來,不被嚇得號淘大哭才怪。萬一這嚇哭的景象讓狗兒也受到驚嚇,慌亂之下張口咬那國小生一下,不知事情該如何結局?


  天下事說有多湊巧就有多湊巧,曾永盛放學回家,對於上午發生的狗嚇人那樁事,還未想到答案,又在當天的報上看到一則有關寵物狗兒肇事,導致車毀人傷,狗主人因此還喫上刑事官司的報導:台北市有一位夏姓婦女,養了一隻時下流行的大型寵物黃金獵犬,必須每天帶著這狗兒到外面跑跑跳跳,才能保持健康。夏姓婦女平時帶著愛犬外出溜躂,都沒有給狗兒套上狗鍊的習慣,為的是要讓狗兒盡興自由奔跑,達到運動的目的。這天也沒有給狗兒套上狗鍊就帶出門,當人和狗正在台北市新生南路人行道上行走的時候,狗兒不知道受到什麼刺激,突然向馬路中的車道狂奔,說時遲,那時快,一位朱姓男子剛好騎乘機車路過,衝出的狗兒就直接撞上速度飛快行進中的機車,狗兒因而傷重倒地死亡。朱某被撞後情形也好不到那裡去,人車倒地後右手受傷骨折,左膝擦傷。除了肉體的痛!痛!痛以外,最讓他氣結的是狗與人的車禍發生後,夏姓婦女的第一反應是跑向倒地的狗兒前面,把狗兒抱在懷中放聲痛哭。對於被狗兒撞及導致車毀人傷的他,不但不注意他的傷勢,反而指責他駕車不小心,撞死她的愛犬。氣得朱某連忙報警並通知律師到場替他保存證據。這案件由於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最後是由法院循刑事訴訟程序處理,日前依過失傷害罪判處夏姓婦女拘役四十天,不想坐牢的話,是可以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要繳的金額是新台幣三萬六千元。


  由這件狗撞人的新聞報導中,讓曾永盛知道寵物肇禍主人要負起責任。令他難解的是這件案件,禍首是那隻黃金獵犬,也就是說犯罪的是一隻狗不是人,為什麼要由人負起刑事責任。另外他又想到,如果當天他在電梯中,被那隻討厭的沙皮狗咬了一口,不知道沙皮狗的女主人,是不是與黃金獵犬的主人一樣,要負起刑事責任?寵物惹事,它的主人除了有刑事責任以外,不知道還有那些責任要承擔?


  現代的人也許由於於生活緊張,壓力過大,雖然處身在空間狹隘的都市裡,也喜歡養一些貓、狗等寵物,來調節苦悶的精神生活。但是寵物是動物,動物有牠的活動習性,尤其是比較大型的狗類,雖然供給好的狗窠,好的狗食。如果沒有適當空間讓牠活動,還是會讓狗兒鬱鬱寡歡,無精打彩,甚至會得了憂鬱症。這是做主人所不願見的。如果家中空間條件不夠,每日外出溜狗,便成為狗主人的日常功課。狗兒雖然被人類多年豢養,喜歡張口咬人的野性並沒有消失,有時會無緣無故運用最佳武器的嘴去攻擊人類,情緒不穩連飼主都會毫不留情咬上一口。由於狗兒具有攻擊人的野性。動物保護法是將為人飼養的狗兒列為寵物管理,帶寵物狗兒出現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依這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要有七歲以上的人伴同。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飼養的是具有攻擊性的狗兒,外出依同條第二項的規定,必須要有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法條中所稱的「防護性措施」,依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公布的具體內容,是指使用不超過一.五公尺的鍊繩來牽引;具有攻擊性的寵物,還要替它帶上口罩。如果違反這些法律規定的防護措施,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依同法第三十一條要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項的情形,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要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這是飼養寵物者的行政責任。夏姓婦女沒有注意到這些行政上規定,帶狗兒在外行走沒有套上狗鍊,以致狗兒闖入車道使人受傷,便是一種疏失,所以法院會認為她有過失,判她罪刑。其他的寵物傷人事件,也要持相同的看法。另外違反這些法律上規定保護他人的措施,而使他人受到損害,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行為人還要負起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寵物肇禍,主人所負的責任可不輕啊!

 

本篇引用自台灣高等檢察署【法律常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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