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身分購買優待票,是詐欺行為

前些日子,報紙大幅報導:台北市的聯營公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間實施「單 一運價」以後,購買長期軍警儲值優惠卡者,仍可以享受八折優待,普通票每段十五元,優惠票價則為十二元。兩者之間有三元的差額,自去年開始這差額由台北市政府補貼,一年的經費高達新台幣六億元。這照顧一定身分者的政府美意,卻給部分不顧公眾利益,貪小便宜的人所破壞,根據台北市政府交通局的統計,台北市與台北縣國中以上的學生,合計約八十七萬人,加上軍警人員,估計不會超過一百萬人。目前持用台北市軍警學生優惠悠遊卡的通行人數。竟高達一百六十四萬人,因此推估出其中有五十多萬人係冒用身分使用優惠卡,導致市府每月要多支出補貼費用一千五百餘萬元。交通局為了減輕政府負擔,自前個月開始要求公車業者派員加強稽查,一旦抓到不具優惠身分者持用優惠卡,將要求不找零補足差額,也就是要再投三塊錢:另外還要當眾開給一張勸告單。這實施稽查冒用優惠卡的消息傳開以後,各界褒貶不一,由於嚴格稽查結果,不但會使正在混水摸魚的人荷包失血,也使正正當當原本有權享受優惠卡的人連帶受累,出門必須記得把證件帶好,準備隨時接受稽查人員的檢查,添些小麻煩是難免的事。很難要這些人說些好聽的話。這加強稽查的做法,不論站在那一個角度看,都是絕對正確的措施,可是在公車族群中,得到的迴響卻是掌聲少,怨言多。

這則新聞被曾永盛看到以後,曾經對報上刊出那些嗆聲作一番瀏覽,覺得嗆聲者幾乎都是選擇對自己最有利觀點來發言。很少有人說些不偏不倚的公道話。不免令人氣結!報上發表的冒用數字如果沒有虛假,三個持用優惠卡的人,就有一個以上是不符購買優惠卡資格的人。情形應該夠嚴重了!為了抑止冒用歪風,加強稽查的確有它的必要性。居然會有人指是在找麻煩。真是公理何在?一向看不慣社會上那些惡質文化的他又想到,報上說沒有優待身分的人持用優惠卡,被查到的話,稽查人員只是要求補足差額三元,外加一張勸告單。似乎起不了嚇阻的作用,很想知道冒用的人,除了要補足差價以外,追究起來是不是還有其他法律責任要負?

 

最近因為要在公車上實施稽查冒用優惠卡的措施,已經成為通車族的火熱話題,由為這樣做或多或少會使正常的公車族受到影響,難免會有 人嗆聲。而冒用優惠卡的人數,經有關單位推估已高達五十餘萬人,如果對這龐大數字避不處理,也與公平正義有違。取締過於嚴厲,則又被扣上為了三塊錢而擾民的大帽子。就個人來說,每次乘車只便宜三塊錢。市庫卻每月要多補貼公車業者一千五百餘萬元。政府處理公共事務,有時的確會陷入兩難。新聞報導目前的稽查作法,只是對查到不具資格的優惠卡使用者,要求補投三元的差額。這三元的差額,本來就是不具優惠卡資格之使用人應該投的,所以,對冒用優惠卡的人來說,這三塊錢只是補足差額,不算是一種懲罰。冒用優惠卡沒被查到,每乘車一次可省下三元,萬一被查到也只是補足原應支出的差價,等於沒有損失。這對擅於精打細算的人來說,是穩賺不賠的好事。而站在第一線的公車業者對於乘車所生的差價,反正有政府補貼,也不想擺起面孔作黑臉,於是混水摸魚的人愈來愈多,終於成為大問題。現在只期望七月間的數位學生證上路,可以大幅阻擋不具資格者購用優惠卡,減輕政府的負擔。

曾永盛想要知道不具購用優惠卡資格的人使用優惠卡,要負起的法律責任,除了上面提到要補足票款差額,是屬於民事上的責任以外,細研起來還有刑事責任的問題,因為優惠卡是依據政府相關法令,出售給具有一定資格的人使用,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購用。不具享受優惠票價身分的人要購買優惠卡,必須要隱瞞自己的身分或者使用不實的證件。直來直往,鐵定是買不到優惠卡。隱瞞真實的身分、使用不實的證件,在刑法上都是使用詐術。使用詐術的目的,是要享受優惠的費率,節省自己交通費用的支出,得到財產上的不法利益。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為銀元,已提高為十倍)以下罰金。」同條第二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這些不具購買優惠卡資格的人,購買優惠卡來使用,就與第二項的詐欺得利罪的要件相符。為了節省區區三元的車費,所負的刑責卻不輕,而且背上詐欺的不名譽罪前科,是難以刷清的,千萬不可因小失大啊!

 

本篇引用自台灣高等檢察署【法律常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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