飆車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飆車行為概述

  臺灣地區之飆車活動,始於民國七十五年臺北市的大度路,後並逐漸蔓延至全省各地,因其已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警方乃強力取締,始有收歛之勢;然而近年來再度死灰復燃,並伴隨攻擊警方、路人等之暴力行為,更發生數起飆車族互相鬥毆致死傷案件,此類飆車行為除導致自己死傷外,更使一般民眾產生恐懼感,對整個社會都造成嚴重的危害,因此呼籲全民共同反飆車,以保障生命財產之安全。

二、飆車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飆車者之處罰


  1、公共危險罪:實務上對於多人聚眾在路上狂奔快駛,從事各類飆車活動,因該行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妨害交通罪,最高
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於死者
,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人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妨害公務罪:警察對於飆車行為依法取締時,若不服取締而有抗拒行為,以強暴脅迫妨害公務執行,構成妨害公務罪。如發生死亡結果,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聚眾犯本罪者,罪責更重。


  3、公然侮辱罪:若於警察取締時
,在公開場合以言語或行動侮辱人者,
成立本罪。


  4、聚眾不遵令解散罪:聚眾飆車,經取締之警察命令解散達三次仍不解散者,成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聚眾不遵令解散罪,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若遵令解散並離去現場者,則不成立。


  5、殺人、傷害罪:若於飆車過程中故意砍死他人,成立刑法殺人罪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傷者成立普通傷害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成立重傷害罪,可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6、過失致死致傷罪:若因飆車競駛不小心撞傷他人,因而致死者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致輕傷者犯過失傷害罪,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7、吸毒喝酒駕駛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喝酒等,不能安全駕駛汽車
、機車者,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對飆車青少年家長之處罰與責任


  1、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十二歲以上十八歲以下之少年,依本法受保護處分或受刑之宣告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不接受者得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情況嚴重者,得裁定公告其姓名。

  2、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父母親或法定代理人明知子女飆車而不加制止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父母允許供無駕駛執照之青少年駕駛其車輛者,吊扣父母駕照三個月;聽任未成年子女無照駕駛其機車時,
依同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可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4、依民法第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父母須與子女連帶負擔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因子女飆車行為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身體、財產之損失,有關被害者之損害,父母須與子女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對於飆車時在場圍觀者之處罰


  1、若在場加油造勢者,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聚眾妨害公務罪之在場助勢之人,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2、若於警察取締時在場妨害執行公務者,例如有推打、阻撓等行為者,成立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僅在場圍觀未為其他犯罪行為,經勸導而不解散者,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聚眾不解散規定,處罰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4、成年人唆使、幫助或利用少年從事飆車之犯罪行為或共同實施犯罪,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四)對違規機車行之處罰


機車行為公司組織,有違法改裝機車者,可依公司法第十五條違反營業範圍限制之規定,處公司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本篇引用自台灣高等檢察署【法律常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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