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如何處理假性財務犯罪案件?

法務部於九十年一月十六日訂頒「法務部所屬各檢察機關處理假性財產犯罪案件改進方案」,目的係為解決民事事件債權人利用刑事程序索討債權,造成檢察機關工作負擔大幅增加,無法有效運用刑事司法資源,以提昇偵查品質及打擊犯罪,並不是對於涉及不法的真正財產犯罪案件不予處理。為避免社會大眾因不了解而誤會本方案會對人民的合法權益造成影響,茲就採行本方案的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什麼是假性財產犯罪案件?


一般的債權債務關係,不論起因於借貸、買賣、租賃、合夥、投資、合會、承攬工程、提供勞務或其他法律行為,性質上都屬於私法行為,一旦發生債務不履行的財務糾紛,當事人又無法達成和解,縱然一方因此向檢察機關提出欺、侵占或背信罪等告訴,如果本質上只是單純民事糾紛的債務不履行案件,並沒有真正的犯罪行為,只是藉刑事程序壓迫債務人償還債務者,自然不能認為債務人有刑責,故可通稱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


二、假性財產犯罪案件造成以刑逼債的現象


長久以來,由於社會經濟活動活絡,而人民法治觀念普遍不足,預防法律糾紛發生的機制有所欠缺,社會上債權人利用司法機關免費刑事程序索討債款的情形十分普偏。這種金錢糾紛案件,通常是性質上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的債權債務糾紛事件。為使刑事偵查機關受理這種案件,並達成迫使債務人出面解決債務的目的,債權人經常逕以債務人作為刑事被告,向警察機關或直接向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詐欺、侵占、背信等事由提出告訴,欲使債務人在面臨刑事程序的心理壓力下,出面解決債務,造成以刑逼債的現象,使公權力淪落為討債的工具。


三、假性財產犯罪案件造成刑事程序的濫用及國家偵查資源的浪費


為了處理各種大小犯罪案件.以維護民眾安全,實現社會公義,各檢察機關的檢察官無不殫精竭慮、卯足全力,進行刑事案件的偵查及追訴。然而我國各種犯罪案件層出不窮,而檢察機關的人力資源極為有限,目前集全國檢察官之力,來處理眾多之犯罪案件,已經感到嚴重不足,若再要求以一般刑事程序處理大量假性財產犯罪案件,檢察官為此勢必耗費大量時間精力於此類案件的處理、和解的促成及書類的製作,所消耗的國家資源極為可觀,影響所及,真正犯罪案件的偵辦,必因證據蒐集不夠週密,調查不夠翔實,使被告無法於審判中獲得有罪判決,導致鋤奸懲惡、除暴安良的國家刑罰權無從發揮,亦使得社會正義無法實現,而造成國家資源的重大浪費。舉例來說,以法務部所統計最近三年來檢察機關受理之詐欺罪、侵占罪、背信罪等一般常見之財產性犯罪,其中經檢察官起訴者,八十七年為10,006件,佔終結件數比例為22.8%,八十八年9,213件,佔終結件數比例為21.4%,八十九年為78,61件,佔終結件數比例為48%,以上數據正足以顯示經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屬於假性財產犯罪案件,予以不起訴處分者,其案件數量約為有犯罪嫌疑而提起公訴者的二倍多,不起訴處分案件數幾乎佔全部終結案件數的二分之一,足見這種未涉嫌犯罪的假性財產犯罪案件,消耗國家資源極為可觀,亦造成檢察人力的重大浪費。

四、檢察機關對於假性財產犯罪案件的處理方法


濫用國家刑事司法資源的現象,在社會上存在已久,一直無法有效處理。為解決此一問題,法務部決定採取簡化處理程序及簡化書類格式的方式,來處理這些假性財產犯罪案件。對於檢察機關所受理的財產犯罪案件,先經過專人審查及必要的調查程序後,確認爭端性質係屬於顯無犯罪嫌疑的假性財產犯罪案件者,即以簡化格式的不起訴處分書予以處分不起訴,使性質上屬於民事糾紛的假性財產犯罪案件,能以最速簡的方式處理,俾解決大量的假性財產犯罪充塞刑事偵查程序的問題;並使檢察官額外的工作負擔得以減輕,刑事偵查案件處理機制得以活絡,檢察人員的精力得以投注於偵辦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的暴力犯罪案件及侵蝕國家利益的黑金案件上,達成國家刑事司法資源合理運用的目標。


五、運用簡化不起訴程序所產生的的附帶功能


阻止假性財產犯罪案件進入刑事程序,還有教育民眾分辨民、刑事司法體系,促使民眾提昇法律觀念,杜絕不當利用免費刑事司法程序滿足債權之僥倖心理的附帶功能,對於導正社會交易觀念及促進交易秩序的正常化,應有正面的催化作用。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任何與金錢有關的交易或營利活動,都有正常風險。如何基於風險預期與風險管理,預防或避免可能的交易損失風險,是每一位從事交易的現代人應該具備的常識。交易之前諮詣法律專業人員,事先訂立內容公平明確的契約,進行確實的徵信程序,避免進行無政府機關介入管理的地下經濟活動,儘量少從事過分具有風險的交易、借貸或投資行為,才是避險的有效方法。


六、解決假性財產犯罪相關紛爭的合理途徑


如果不幸發生債權債務之糾紛,因為訴訟將十分耗日費時,可以先藉由各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對有糾紛的雙方予以調解,一旦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該調解書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此外,也可以透過民事非訟程序,例如: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或將本票聲請法院裁定,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未異議而確定,或本票裁定確定後,都可以逕行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再者,循民事訴訟程序起訴,於訴訟中如果雙方都願意各退一步,仍然可以當庭請求和解,以息訟爭;或在民事訴訟中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均不失為正確、有效的解決途徑。

 

本篇引用自台灣高等檢察署【法律常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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